(2021)陕0324破1号
本院根据宝鸡新元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5日裁定受理宝鸡新元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陕西信达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宝鸡分公司)为宝鸡新元化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宝鸡新元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17日前,向宝鸡新元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信达宝鸡分公司(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9楼L座;联系人:吕经理;联系电话:029-87543029、13488156768;)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债权形成过程、债权数额及计算方式、债权到期日,以及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宝鸡新元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宝鸡新元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信达宝鸡分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扶风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