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因工作需要,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司法局决定面向全县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具体要求及安排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根据我院案件数量、全县人口数量以及县法院法官数量等因素,此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50名(其中城关地区10名;法门、绛帐各8名;其他乡镇各3名;个人自荐8名)。选任结果根据申请、被推荐人员情况确定。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内容及待遇。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将发给相应的陪审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选任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本县居民或在本县居住1年以上且工作单位在本县的;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陪审事业;
(4)身体健康。经所在村组、社区、乡镇和单位等组织的推荐或个人自荐,并且确实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陪审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稍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适当放宽,法律专业的公民优先考虑);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申请和推荐程序
1、组织推荐程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由所在乡镇、村组、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县法院推荐或所在乡镇司法所推荐。
2、个人申请程序。符合以上条件、户籍所在地在本区,且热爱陪审事业、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党派、行业的限制,于2013年11月10日以前,到所在乡镇司法所或县城新区南一路东段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办公大楼307室,联系电话:2982039)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进行申请。
3、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常住地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组织推荐表或个人自荐表》一式三份、1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五、审查程序。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县法院将会同县司法局根据报名情况、专业需要、人员结构和地域分布等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六、人大任命。根据审查结果确定的人选,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告,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社区。
七、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2013年11月13日